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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百问-体格检查
2006-6-27 9:40:50 点击:  
7、考生如何进行体格检查?

答: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应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今年的高考体检工作安排在2月下旬至4月30日期间进行。由各市、县(区)招办根据本地的考生人数安排考生体检时间并通知各中学,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应届毕业生一般由所在中学组织集体前往市、县(区)招办指定的高校招生体检站参加体检。往届生和社会人员应按本人户口所在地招办公布的时间,自行到指定体检站参加体检。

(3)高考结束后,报考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下同)、公安、司法院校的考生,还须进行军检、面试和体能测试。这部分考生,应按本人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发布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前往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事院校招生体检、面试或由省公安厅、司法厅,有关公安、司法院校等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4)体检结论是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重要依据之一。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招办将体检结论通知考生本人。体检表由市、县(区)招办留存,并按有关要求将信息输入考生的电子档案。

8、对考生普查肝功能有哪些要求?哪些专业对肝功能检查结果有要求?

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参加今年高考的每位考生均须接受肝功能检查。具体要求是:①如肝功能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乙肝表面抗原、谷丙转氨酶有一项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一个月后复查,如结论仍为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②如为合格限考,则不能报考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公安类院校以及普通高校本科的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的面点工艺、西餐工艺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9、如何正确理解体检结论,选报相关专业?

答:(1)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航海类等特殊专业和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身体要求。军事院校和招收“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的专业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2006]6号)执行。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合格受限”。凡考生的体检结论属于第二部分的,将限报部分专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三条属色觉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三条,同时也限考第一、第二条的专业;第四、第五条属视力检查,也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五条,则表示第四、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专业均限考;第七条所列标准为公安院校的体检标准,凡在外科、五官科和肝功能检查中涉及相关内容且不合格的,将限考公安类院校。合格受限的考生应对照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人体检结论,选报适合自身条件的专业。

第三部分所列情况系向考生提出的“不宜就读的相关专业”的建议,若考生执意报考或就读相关专业,则今后可能会对其学习及在相关领域(行业)就业产生影响。相应的体检结论为“合格”,学校有关专业不得以身体原因为由拒录考生。

(3)残疾考生应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自身残疾的程度和高校的办学条件,避开限考的专业,合理选报院校及专业志愿。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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