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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全文)
2008-4-21 17:42:51 点击: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各企事业办学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局直属各有关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现就我市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义务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基础性作用,使招生工作进一步有利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008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目标:坚持招生政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100%按时入学(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除外),确保在我市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投资者子女按政策100%接受义务教育。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精神,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制定指导意见,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本行政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2.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内人口密度、学校布局及城市建设等情况,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学校施教区的划分,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妥善解决好新建住宅小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覆盖全部行政区域。六县(市)及贾汪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农村适龄儿童居住分散、交通条件有限等情况,以人为本,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要设立办学点,实施小班化教学,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同时要做好城区热点学校及部分乡镇中心学校的学区划分工作,控制大班额等问题。除省教育厅规定的少数外国语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口语测试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书面考试、面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测试等方式录取新生,不得拒绝接收施教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3.坚持电脑派位招生的原则。对于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内公民办学校实际招生情况确定实行电脑派位的学校,并向社会公布。电脑派位工作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由招生学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市区小学毕业生只能选报一所民办学校参加电脑派位,多报则取消其当年参加电脑派位的资格。参加电脑派位的学校,其电脑派位外自主招收的学生,在中考时将不享受指标生待遇。
    4.坚持以房产证为主确定施教区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原则上应在一起并单独立户,并与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户籍、房产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来确定施教区;有多处房产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凭拆迁协议,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异地安置拆迁的,以安置地作为其施教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属于空挂户而确无住房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内学校学额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5.坚持民办学校先年审后招生的原则。参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县(市、区)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办学许可证且年审合格的学校,否则不具备招生资格,不得招生。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批准设立时所确定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和纪律。
    6.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学校要将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日程安排、联系部门、咨询及监督电话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各中小学的施教区范围绘制成示意图,并配上详细的文字说明,在醒目位置张贴,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计划
    1.2008年,全市小学一年级招生约95000人,其中市区(不含贾汪区)约13000人。全市初中一年级招生约140000人,其中市区(不含贾汪区)约14500人。
    2.按照《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在农村偏远山区及城市生源不足的学校积极推行小班化教学,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08年一年级招生班级数原则上与当年毕业班级数基本持平,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防止学校规模出现大起大落。
    四、招生时间
    小学招生时间为2008年6月23日至30日,初中招生时间为2008年6月29日至7月10日,任何中小学不得提前招生。
    五、招生办法
    1.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到所在施教区的公办小学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也可以持相关材料到民办小学参加报名。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小学在7月5日前公布新生录取名单,并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2.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及小学毕业证到所在施教区的公办初中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到民办初中报名。
    3.持有本市户口,在外地借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如返回原籍入学,其报名要求同上。如非起始年级,则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各县(市、区)聋哑、盲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也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施教区所在办公学校随班就读,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5.外地来我市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明:学生父母的身份证;
    ②在我市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③暂住证或房产证:适龄儿童父母在我市的有效暂住证或房产证;
    ④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毕业证书;
    ⑤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市就读的,持上述相关材料办理转入手续。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我市务工就业、投资人员子女,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暂住证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报名,也可以到民办学校报名,相关学校不得拒收,并不得收取借读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如自愿跨施教区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则应缴纳借读费;如到民办学校就读,则应交纳与本市居民子女相同的费用。
    6.为有效控制择校热,市区公办(企事业办)、民办初中学校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基教处通过教育城域网集中管理,小学毕业生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初中报名后,还可以选择一所民办初中报名。各初中学校对报名学生资格审核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按要求准确录入基教处报名数据库,以便统一管理。徐州市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直接到公、民办初中学校参加报名;外地小学毕业后来我市参加初中报名的的,则先到市局基教处办理报名手续,取得新学籍号后,再到相关学校参加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将信息录入基教处报名数据库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
六、招生工作要求
    1.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从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健康、均衡、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要求,不得以书面考试、面试或其它形式的测试等方式录取新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更不得提前招生。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坚决维护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一旦发现违规招生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责令清退违规招生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考试、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建立学籍档案。
    3.为切实体现教育的公平、公正,杜绝抢拉生源的不正之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划片招生的有关规定,严禁跨行政区、跨施教区招收学生。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水平,严格控制跨施教区招生行为。凡要求择校的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可引导其到民办学校就读。
    4.积极贯彻《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均衡编班,不得设立重点班、非重点班或实验班等。
    5.规范收费行为。各地各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维护教育形象,认真贯彻全国教育系统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政策的落实工作,认真执行招生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6.要加强对招生政策的宣传,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各校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以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及时与家长、社会沟通,争取他们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及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7.各地各校招生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热情对待工作,热情对待家长和学生,耐心解释政策,勤政廉洁,不得以招生为由向家长索要钱物。
    8.各校在招生过程中,遇到学生及其家长户口簿、房产证及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情况较为复杂时,要做好实地调查工作,若因施教区划分或报名材料审核与学生家长发生纠纷时,由学校将相关材料汇总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裁定。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裁定后,相关学校不得拒收。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社会高度关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招生工作作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教育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学校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教育形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好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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