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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 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8-4-18 14:20:25 点击:  

 六、大力推进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引导学生自主创业。高等职业院校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人才需求状况以及职业技术与职业岗位的特点,以满足岗位(群)的能力、素质培养要求为标准,在各专业中推行弹性学制和以学分制为主要内容的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学校应积极开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双专业”以及系列实用课程等,允许学生在相关专业领域自主选择学习,以灵活的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职业技术人才。积极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学校应开设创业课程,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为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实际锻炼的平台,并在管理制度等方面创造条件,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七、积极进行高等职业教育两年制学制改革,加快高技能紧缺人才培养。为推动高等职业院校正确定位,加快高技能紧缺人才培养,要把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由三年逐步过渡为两年。要通过学制改革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等方面的改革,突出职业教育的灵活、快捷和适应性强的特点。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参与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院校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相关专业,要从2004年入学的新生开始,实施两年制试点。今后,凡新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原则上都实行两年学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积极组织开展高等职业教育两年制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八、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制度。国家将建立五年一轮的评估制度。今后,高等职业院校每五年都要接受一次评估。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将作为检验学校办学水平的核心指标,就业率较低的院校不能被评为良好和优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办学水平高、评估结论为“优秀”的院校在跨省招生和灵活设置专业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使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学〔2003〕6号)精神,坚持学校办学“三个适度挂钩”的要求,即将就业工作与院校的事业发展、专业设置、评估结论相挂钩,推动高等职业院校以就业为导向,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对就业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部将在一段时间内对这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暂缓备案或不予备案,以督促重视对高等职业院校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就业。同时,要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规范管理,特别是对一些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的名不符实的高等职业教育要进行整顿和清理。

 九、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高等职业教育主动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形象。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将要陆续实施一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精品专业等项目。要加大对这些优秀成果的宣传力度,树立在人才培养和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以引导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建设和改革的正确方向,增强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了解和认可,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

 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将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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