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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招生不得考前与考生签协议
2008-3-18 14:35:03 点击:  
    进一步规范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省教育厅日前下发了《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任何组织、学校和个人不得包办、替代学生填报志愿。初中学校不得向属地市、县(市、区)招考部门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信息;不得封堵省、市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填报志愿;不得扣压、封锁各级招考部门和招生学校关于学生报考的各项文件、材料等。招生学校不得采用考前与考生签订协议等形式作任何不实承诺;不得误导、欺骗学生填报志愿;不得扰乱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进行“有偿”招生;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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