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州市2006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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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1 16:00:42 点击: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高招委、教育(文教体)局、招办,徐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企事业办学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各有关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等师范学校、中专学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市区各民办中学,局直属学校,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江苏省农业、体育、艺术学校招生办法》(苏招委〔2005〕8号)、《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等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06〕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部分公办普通高中面向全省招生问题的通知》(苏教基〔200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简称中招,下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规范管理、稳步改革、科学分流、平稳过渡”原则,统筹管理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扩大职业教育规模,促进普职教育协调发展,充分挖掘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潜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要求。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和招生学校合法权益,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招生计划 (一)全市高中阶段教育计划招生191000人。其中,普通高中计划招生81000人,综合高中计划招生7500人,各类职业技术教育计划招生102500人,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为90%;市区(不含贾汪区)高中阶段教育计划招生18000人,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为99%。 (二)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学校指招收初中毕业生(应、往届)的普通高中学校、综合高中学校、高等师范学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含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下同〕。 (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资格: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其中,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还须同时具备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基本条件和办学规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招生计划。 (四)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继续执行省、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政策。徐州市第一中学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5%;徐州市区其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20%,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教〔2003〕189号)、(徐价费〔2003〕153号)、(徐财综〔2003〕21号)执行。各县(市)、区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及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其中符合招收35%择校生条件的公办普通高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五)继续推行热点普通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指标生(择校生)比例分配到初中的办法。徐州市第一中学、徐州市第三中学、徐州高级中学和徐州市第三十六中学分别将其在市区招生计划的35%、20%、20%、20%作为指标生(择校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根据市区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整体办学水平和实绩,按比例定向分配到市区有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学校。 各县(市)、区热点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比例及分配方案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市区的办法制定,于5月20日前,由各县(市)、区招办书面报市招办备案。 (六)高中阶段教育中各类民办学校和面向外省及全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工作,均纳入徐州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的统一管理。 (七)民办普通高中经批准可以将其招生计划的30%-35%用于自主招生。 (八)鼓励并支持职业学校进行苏南苏北及东西合作招生、合作办学。 (九)各县(市)、区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凡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撤消或变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审批权限与有关程序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招生范围 (一)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学校(院)面向全市招生。 (二)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面向各所属行政区招生。 (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体育传统校和普通高中艺术特色校,可以面向本行政区招收部分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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