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下列照顾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给予照顾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1)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凭烈士证和民政局证明)录取时照顾加20分投档。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凭侨办、台办证明)、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民政局证明)、录取时照顾加10分投档。 (3)少数民族考生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录取时照顾加5分投档。 2.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学校在录取择校生时,驻徐部队行政正团、技术七级以上的干部子女和驻边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凭军区政治部证明),照顾加20分投档,技术八级干部的子女照顾加10分投档(申报及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25日,由徐州市双拥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报市招办)。 3.各县(市)及贾汪区农业户籍独生子女在填报本县(市)、区普通高中的择校生或职业高中志愿时(凭户籍和由镇计生办开具并经县计生局核准的独生子女证明),录取时照顾加10分投档。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到属地招办办理核准手续并备案。 4.经市、县(市)及贾汪区教育局批准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的普通高中学校,由招生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属地招办提供具有该校志愿、专业加试合格、学业考试成绩达到本地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含)以上的艺术特长生或达到本地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90%(含)以上的体育特长生名单,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录取。 5.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初中阶段在市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报考普通高中,其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地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优秀运动员须在5月20日前,填写《徐州市2008年优秀运动员资格审查表》并向所在中学提供运动员等级证书、注册证、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的原件及相应复印件,由所在中学负责资格审核。优秀运动员资格审核表须经所在中学的教师(教练员)签字确认后,分管校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优秀运动员材料由所在中学初审后,于5月30日前统一报至属地招生办公室备案,逾期上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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